根据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〈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厅字〔2009〕3号),设立安徽省物价局,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。
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拟订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草案,提出相关政策建议;制定地方价格目录。
(二)制定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和中长期调控计划及调控措施,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;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;综合运用经济、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。
(三)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;制定和调整省级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;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指导。
(四)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公益性、公用事业价格(收费)管理;实施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,实施价格听证、价格公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。
(五)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;指导价格监测、价格预警和价格信息发布工作。
(六)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和价格举报工作;组织和指导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,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。
(七)负责价格鉴证、价格认证、涉案物品估价和复核裁定的管理工作;负责价格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相关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。
(八)指导、监督全省价格管理工作;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,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。
(九)承办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